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浙江省統計局辦公室負責推進和協調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工作機構名稱:浙江省統計局辦公室
地址:杭州市環城北路318號浙江省行政中心二號院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夏令時:8:30-12:00,14:30-18:00)
聯系電話:0571-81050630
傳真號碼:0571-87052934
互聯網聯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該平臺可接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主動公開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浙江省統計局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具體內容可登錄浙江省統計局門戶網站(http://m.hthotlf.cn)點擊“政府信息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查看。
(一)公開內容
1.浙江省統計局領導信息及分工;
2.浙江省統計局工作機構設置、主要職責;
3.浙江省統計局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公開的政府文件;
4.浙江省統計局重點工作等;
5.與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的統計公報、統計信息和統計分析;相關統計數據解讀等;
6.浙江省統計局財政預決算、政府集中采購、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7.浙江省統計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等;
8.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浙江省統計局門戶網站(http://m.hthotlf.cn)、浙江省統計局政務新媒體平臺(“浙江統計”微信公眾號、“浙江統計”新浪微博)。
2.浙江省統計局還通過浙江省主要新聞媒體、平臺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浙江省統計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凡涉及黨委、政府聯合發文的信息,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執行。
(一)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本機關依法受理和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承辦機構為浙江省統計局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至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點現場提出書面申請。
受理點設在辦公室,地址:杭州市環城北路318號浙江省行政中心二號院509室。
受理時間: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夏令時:8:30-12:00,14:30-18:00)
聯系電話:0571-81050630
郵編:310005
2.信函。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本機關,地址:杭州市環城北路318號浙江省行政中心二號院509室。
聯系電話:0571-81050630
郵編:310005
3.網上申請。電腦端:申請人可登錄浙江省統計局門戶網站(http://m.hthotlf.cn),點擊“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或登錄網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000,提交申請;手機端:申請人可通過“浙里辦”APP的“浙里公開”應用中“依申請公開”功能提出申請。開放時間均為:每日8:00—20:00。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浙江省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該表可在現場受理地點領取,或通過本指南的附件2或附件3下載打印。
申請人通過“浙里公開”應用依申請公開提出申請的,請先閱讀《“浙里公開”應用依申請公開功能使用須知》(附件1)后再提交申請。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具體信息內容的特征性描述。
(四)確定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間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浙里公開”應用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本機關發送確認通知時間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處理程序與時限
1.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5.本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六)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本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關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七)收取政府信息處理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相關規定,本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救濟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可在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進行投訴和舉報,或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需提起行政訴訟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