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普查組織實施
經濟普查組織實施
發布時間:2023-05-11 09:11
來源: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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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一)統一領導
國務院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編辦、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按照統籌開展經濟普查和投入產出調查的要求,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具體包括普查的宣傳動員、方案設計、培訓和部署、單位清查、普查登記、數據處理、資料開發、普查總結和日常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分工協作
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處理能力建設方面的事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國家統計局、中央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等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項,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事項,由中央政法委協調。銀行、證券、保險、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及有關方面,要按照普查工作統一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的經濟普查及投入產出調查工作;海關總署負責組織開展投入產出調查工作中的進口貨物使用去向調查任務。掌握普查有關基礎資料的各級部門要及時準確提供部門行政記錄和數據信息。
(三)分級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及時采取措施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四)共同參與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統一要求和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條件保障和組織實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