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部門預算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部門預算
發布時間:2022-03-02 10:54
來源:省統計局
訪問次數:
【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一、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1.承擔組織領導、協調和指導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組織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市生產總值,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3.組織開展普查。牽頭組織人口、經濟和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省情省力普查和大型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4.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全省第一、二、三產業以及能源、環境、投資、科技、社會、人口、勞動和就業、消費等統計調查。
5.執行國家統計標準。依法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6.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7.負責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開展社會經濟發展綜合評價和民生民意調查工作。
8.建立健全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指導各地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絡建設和數據庫建設。
9.負責統計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組織開展全省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10.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總統計師。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省外交流與合作。配合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工作。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級和省級統計事業經費。
11.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部門機構設置情況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浙江省統計局部門預算包括:省統計局(本級)預算、局屬數據管理中心、局屬統計教育發展中心、局屬統計研究與信息發布中心、局屬省地方統計調查隊、局屬民生民意調查中心和局屬統計大數據應用中心預算。
二、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浙江省統計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不含專戶資金)、上年結轉結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衛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收支總預算11670.51萬元。
(二)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收入預算11670.51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加1022.92萬元,增長9.6%,主要是統計管理增加。
其中:上年結轉779.05萬元,占 6.7 %;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10541.53萬元,占 90.3 %;事業收入(不含專戶資金)349.94萬元,占 3.0 %。
(三)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支出預算11670.51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加1022.92萬元,增長9.6%,主要是統計管理支出增加。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10561.88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13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0.93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86.57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6440.60萬元,占55.2%;日常公用支出1773.01萬元,占15.2%;項目支出3456.90萬元,占29.6%。
結轉下年0萬元。
(四)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0541.53萬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10541.53萬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9432.89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13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0.93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86.57萬元。
(五)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說明
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0541.53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加1146.67萬元,增長12.2%,主要是統計管理預算增加。
2.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9432.89萬元,占 89.5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491.13萬元,占 4.7 %;衛生健康(類)支出30.93萬元,占 0.3 %;住房保障(類)支出586.57萬元,占 5.5 %。
3.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行政運行(項)5509.70萬元,主要用于本級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專項統計業務(項)233.72萬元,主要用于本級機關在日常業務之外開展專項統計工作的支出。
(3)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統計管理(項)1926.89萬元,主要用于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執法、職稱考試等方面支出。
(4)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專項普查活動(項)44.40萬元,主要用于統計部門開展人口普查、投入產出調查等周期性普查工作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統計抽樣調查(項)65.95萬元,主要用于開展各類統計抽樣調查工作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事業運行(項)602.99萬元,主要用于局屬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
(7)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其他統計信息事務支出(項)1049.24萬元,主要用于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統計信息事務支出。
(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84.57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離退休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71.04萬元,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135.52萬元,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實際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11)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27.57萬元,主要用于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支出。
(12)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3.36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職工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1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395.34萬元,主要用于按規定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出。
(14)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購房補貼(項)191.24萬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發放符合條件人員購房補貼。
(六)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7905.12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6393.32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公務員醫療補助繳費、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醫療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補助、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公用經費1511.80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辦公設備購置。
(七)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九)關于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浙江省統計局2022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75.54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加64.86萬元,增長607.3%,具體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用:根據因公出國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2022年安排因公出國(境)費用預算49.75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加49.75萬元。主要用于機關及下屬預算單位人員開展公務交流出訪和進行人員培訓等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由于疫情影響未安排出國(境)交流出訪。
2.公務接待費:2022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7.79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長32.7%。主要用于接待上級部門、兄弟省市,以及統計國際組織等人員來浙進行工作指導、政策調研、統計調研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由于疫情影響減少接待人次,今年預算按實際工作需要編制。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2022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18.00萬元,比上年執行數增長274.2%。其中,公務用車購置支出0萬元(含購置稅等附加費用),與上年執行數持平;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18.00萬元,主要用于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比上年執行數增長274.2%,主要原因是車輛運行相關費用增加。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本級1家行政單位以及浙江省地方統計調查隊1家參公事業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125.27萬元,比上年預算增加5.34萬元,增長0.5%,主要是人員增加引起日常公用經費增加。
2.政府采購情況。
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3591.09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748.1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9.0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2813.58萬元。
3.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統計局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3輛,其中,省部級領導用車0輛、機要通信用車及應急保障用車0輛、執法執勤用車1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0輛、老干部服務用車2輛、行政執法專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13臺(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2022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及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
4.預算績效情況說明。
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其他運轉類項目和特定目標類項目均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2636.41萬元,一級項目10個。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專戶資金收入。
3.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4.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6.“三公”經費: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不含教學科研人員學術交流;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7.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8.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行政運行 (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專項統計業務(項),指各級統計機關在日常業務之外開展專項統計工作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統計管理(項),指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執法、統計人員上崗資格認定、職稱考試等方面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專項普查活動(項),指統計部門開展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投入產出調查等周期性普查工作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統計抽樣調查(項),指統計抽樣調查隊開展各類統計調查工作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14.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統計信息事務(款)其他統計信息事務支出(項),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統計信息事務支出。
1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指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實際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18.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的醫療經費。
19.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公務員醫療補助(項),指財政部門安排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
20.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1.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